今日关注:我市印发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 企业未按要求披露环境信息将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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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媒体记者郭军鸽通讯员渠娟)近日,依据《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按照“应纳尽纳”的原则,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乌鲁木齐市2023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全市有62家企业纳入2023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

4月14日,记者从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目前,名单已在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官网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专栏公布。纳入名单企业需在2024年3月15日前,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要求,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新疆)披露2023年度(2023年1月1日- 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

按纳入原因分类,此次我市62家企业中“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13家,“重点排污单位”20家,“重点排污单位”+“列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29家。

据了解,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企业违反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同时,企业违反办法规定,有披露环境信息不符合准则要求的;披露环境信息超过规定时限的;未将环境信息上传至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的三类行为之一,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们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进行监督。发现企业有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负责人陈建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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