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发展: 红星发展董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_观点

                贵州红星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说明

  财政部 2021年12月30日发布《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对“关于企业


(资料图片)

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

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作出了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执

行。

  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关于单项

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

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

理”作出了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财政部2021年12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规定,公

司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应变更。

  根据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定,公

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应变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财政部于2021年12月30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 要求

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2022年11月30日印发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要求自

  根据通知要求,公司需要对相关会计政策做相应调整。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内容及影响

(一)根据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会计处理,解释15号规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

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

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销相关成本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

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

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

的成本”为履行该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

的较低者。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

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

材料等;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

资产的折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本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解释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规定,执行上述规定对本报告期财务报表不产生

重大影响。

(二)根据准则解释第16号的要求,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如下:

的会计处理,解释16号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

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

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

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因固定资产等存

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

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 号——所得税》第十一条

(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

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等有关规定,在

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理,解释16号规定对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

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

响。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

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

合收益项目)。

处理,解释16号规定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

其成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

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

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

入当期损益。

  本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16号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

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

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及“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2022年1月1日

至该解释施行日之间新增的上述交易根据该解释进行调整;对2022年1月1日之前

发生的上述交易进行追溯调整,并将累计影响数调整 2022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

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执行上述规定对本报告期财务报表不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通知要求进行的相应变

更,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系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相应变

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涉及对公司以前年度的追溯调

整,不会对公司已披露的财务报表产生影响,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

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进行了审阅,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

见,并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宜。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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